南京新型宠物医院在哪里?
目前,国内对于医疗机构的分类是根据国家机构性质的不同进行区分的,即按办医主体划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又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另一类是非政府举办但符合卫生计生委规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这个划分方法,楼主提到的“新式”宠物医院就应该是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范畴。但是,这种分类只是从宏观上进行区分,没有考虑不同区域、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存在一定缺陷,不能很好地反映微观上的实际情况。 鉴于此,在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5号)中提出建立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要求下,各地开始积极探索适宜当地的医疗改革模式。比如,在上海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划分为非政府办医院(以下简称“nghc”)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npoi")两个类别。前者指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后者指除政府办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由此,上海的nghc又被称为政府的“亲儿子”,享受着各种政策优惠,而npoi则被看作是“干儿子”,需要严格经营、规范运作。不过,这种分类方法并没有打破原有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只是在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进行归并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分类而已。
对于“新式”宠物医院而言,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对宠物诊疗服务的行业管理规范或标准,所以上述分类都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并不涉及对特定对象或群体的特别规定。无论是按照办医主体还是按医疗性质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医患双方所面临的难题。要解决这些难题,可能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涉及医疗领域的立法主要是基本法,比如《宪法》、《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等,这些基本法为医疗行为的开展提供了总体的原则和方向性指导。然而,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行政许可制度,除基本法外,还有许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民生需求的提高,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来适应现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推进监管机制变革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机制势在必行。当前,卫生计生委作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行业的监管工作;省级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行业的监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工会、妇联等相关协会组织也会发挥一定的社会监督作用。从整体上来讲,我国的医疗监管体系是多层次、多主体的。